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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工作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 来源:人事处
  • 发布者:人事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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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工作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0144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7119日校长办公会修正)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良的校风校纪,塑造教职工爱岗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文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考勤

第一条  考勤对象

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考勤方式

(一)教职工按学校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二)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

(三)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四)党政管理干部(含“双肩挑”干部)、教辅人员、实验室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学校实行两级考勤管理,以学院、处(部、所、室)为考勤单位。校内各学院、处(部、所、室)作为实施考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并受理投诉及相关制度的制定。

(二)各学院院长、各处(部、所、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主管本单位考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和上报。

(三)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实行日考勤,月公示,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遵守制度,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考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

(四)各单位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请假审批表与考勤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勤监督

学校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室组成考勤检查小组,每月不定期到各单位进行考勤检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3天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1周内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超过1周至1个月内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超过1个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2)专任教师(其他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须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3)学院党组织负责人请假报校党委书记批准,院长请假报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各处(部、所、室)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4)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请假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请假报校长批准。

5)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按省委高教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3.教职工由于工作原因离校外出的,应参照请假审批程序填写《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外出备案表》办理报备手续。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

(一)事假及期间待遇

教职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奖励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奖励津贴及基础补贴的30%

(二)病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校门诊部或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的诊断证明。在外地治疗的,需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诊断证明。

2.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津贴;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按70%计发。

3.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市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门诊部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上班。

4.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三)婚假及期间待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结婚,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四)产假及期间待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15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可准予42天的产假。

3.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五)哺乳假及期间待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在产假满后,岗位能够离开的前提下,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停发绩效工资奖励津贴,基础补贴按50%计发。

(六)  丧假及期间待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七)  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1.已婚教职工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

2.未婚教职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父母,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公派出国(境)人员,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期限为3个月,一切费用自理,工资照发。

5.见习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

6.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上述教职工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果假期短,缺少部分可由工作日补足。

7.对符合第六条第七款第12项规定的教职工,往返路费(铁路、公路)由学校负担;对符合的第六条第七款第3项规定的教职工,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七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违纪追究

第九条  教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  迟到、早退: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旷工:教职工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一年内旷工1-2个工作日,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对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  投诉和受理

第十三条  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单位如对上报的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向人事处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人事处在接到投诉后,会同组织部、监察室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受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工作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